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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 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第 9 條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 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但引進電纜總對數或通信容 量 (埠) 為二十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需引進光纜者。
二、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前項電信室應依附件一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所,有關引 進電纜總對數或通信容量 (埠) 應依電信總局所定之相關技術規範計算之 。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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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 59 條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 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 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 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 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 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 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 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 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 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 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 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 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 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 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 漏電斷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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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用 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民 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之第 四章規定如下:
4.1 電信室之設計
(1)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電信室.但引進電纜總對數或 通信容量(埠)為二十 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a)建築物需引進光纜者。
(b)地上五層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2)前項電信室應依表(4-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所。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3)電信室面積為4坪(含)以上者,電信室設置獨立門鎖;電信室面積為4坪(不含)以下者,是否設置獨立門鎖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與市內網路 業務經營 者商定之.
(4)電信室面積一覽表(4-1)中,坪數係採公制單位計算,電信室各通信容量收容面積,因平方公尺與坪數換算會有小數點誤差,故採用平方公尺或 坪面積單 位二者之一均可.
表(4-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
| 引 進 電 纜總對數或 通 信 容 量 |
電 信室面積 |
備 註 |
| 200 以 下但必須設置電信室者 |
2.6∼7m2 (0.8∼2 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1.5公尺。 |
| 201∼600 |
7∼14m2 (2∼4 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1.5公尺。 |
| 601∼1000 |
14∼20m2 (4∼6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
| 1001∼2000 |
20∼30m2 (6∼9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
| 2001∼4000 |
30∼43m2 (9∼13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
| 4001∼6000 |
43∼59m2 (13∼18坪)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
| 60001 以上 |
由 提供電 信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與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共同協商決定 之。 |
室 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
(5) 有關PBX、LAN、…等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獨立預留之。
(6) 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7) 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8) 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燥之處。
(9) 電信室應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等設施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灑水器,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 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消防法規辦理。
(10) 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a)面積為4坪(含)以上者,隔間採砌磚牆,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約寬0.9公尺,高1.8公尺),其材質應為鐵或鋁制單扇防火門.
(b)面積為4坪(不含)以下者,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隔間及出入門採防火之材質.
(11) 室外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他通道。
(12) 空調設備需24小時運轉,應預留窗型冷氣機安裝窗口兩只(每只寬0.72公尺,高0.48公尺),如大樓採中央空調系統時,應預舖冰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 扇機(Fan Coil)之用。
(13) 電信室應有備用發電機電源,保安接地設備。
(14) 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線纜穿越側牆時應設置套管。
(15) 電信室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附錄5。
(16) 應於竣工圖上一併註記為電信室。
(17) 電信室規劃完成後於洽辦電信網路銜接時,起造人或所有人應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簽立電信室使用同意書,請參考附錄6。嗣後電信室之土地或建築物讓售第三人 或移交管理委員會時,該同意書對其繼 續有效。
(18)建築物地上及地下總樓層超過10層時,得與電信室相距10個樓層(佈纜距離不得超過100公尺)倍數之樓層設置足夠空間,以利線纜施工及維護。
(19)其它事項:集線室之設計得比照電信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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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室"內的用電設備如何設計,其 電費又要由誰來 支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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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用 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民 國92年03月18日修正)之附錄5規定如下:
附錄5. 建築物電信電源設備需求表
| 引進電纜總對數 |
電力總容量
(KVA) |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安培 |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只)
110V/20A NFB |
插座(只)
110V/20A |
供電方式
(含冷氣電源) |
照 明 |
| 50 以下設電信室者 |
3 |
2P 30AT |
3 |
2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51-100 |
4 |
2P 30AT |
3 |
2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101-200 |
6 |
2P 30AT |
3 |
2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201-400 |
11 |
2P 30AT |
3 |
3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401-600 |
14 |
2P 30AT |
3 |
4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601-1000 |
16 |
2P 30AT |
3 |
4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1001-2000 |
18 |
2P 30AT |
6 |
4 |
1φ3W
220V/110V |
300LUX |
| 2001-4000 |
50 |
3P 100AT |
12 |
6 |
3φ4W
380V/220V |
300LUX |
| 4001-6000 |
50 |
3P 100AT |
18 |
6 |
3φ4W
380V/220V |
300LUX |
| 60001 以上 |
另 洽市內業務經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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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電 信室設獨立電表或電力分表一只,以市內業務經營者名義申 辦者,由市內業務經營者支付電費,否則由客戶支付.
二. 窗 型冷氣得協調由客戶或市內業務經營者裝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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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室大小及用電設備必先計算" 引進電纜總對數",如何計算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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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民 國92年03月18日修正)之規定如下:
第二章 電 信線數之估計
2.1 電信線數之估計
建築物內電信線數之估計,應包括該建築物所有電話線(含單機電 話、用戶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公用電話)、數據傳輸線及其他電信專線等所需電信 線數之總和。
2.2 估計準則
(1) 建 築物內電信線數應依照表(2-1)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計參考 值,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之,採用之參考值不得低於該表所到標準。
(2) 估 計時應充分調查檢討該建築物所屬地區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區分、建築層 數、各層樓地板面積及用途等資料從寬估計之。
(3) 同 一樓層如有兩種以上不同使用類別時,應以較高之電信緣數估計參考值 來估算。
(4) 用 途特殊建築物如保全公司、證券公司及資訊服務業等,其電信線數需求 遠較表(2-1)所列為高時,除依實際需求估算外,得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洽商.
(5) 當 數棟建築物以同一基地開挖時(即地下室連通),其總電信線數應以整 體估算,而非各棟獨立估算。
(6) 各 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
建築物內各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依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乘以電信線數估計係數值(對pairs/平方公尺m2),其公式如下:
各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 = 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m2) × 電信線數估計係數值 (對 pairs/平方公尺m2)
(7) 各 層樓主(支)配線箱之實際電信配線對數設計:
各層樓主(支)配線箱之實際電信配線對數 = 各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 × (8/3)
(8) 引進電纜總對數之設計:
????? 引進電纜總對數 = 各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之總和 ÷ 0.75
(注意:上式是以各 樓層之預估電信線數對數來計算而非各層樓主(支)配線箱之實際電信配線對數.)
表(2-1)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計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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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使 用 類 別 |
電 信線數 估計參考值(對/平 方 公尺) |
| 1 |
證 券業、 市場攤位 |
0.1 |
| 2 |
商 業用、 辦公用 |
0.1 |
| 3 |
住 宅用建 築物 |
0.04 |
| 4 |
醫 院、飯 店、旅社、娛樂場所 |
0.02 |
| 5 |
學 校、工 廠及倉庫或類似建築物之辦公室部分、透天式獨戶建築 |
0.02 |
| 6 |
工 廠、教 室、宗教聚會場所、大型購物中心 |
0.01 |
| 7 |
停 車場、 緊急避雖所、倉庫、農舍 |
0.005 |
註:一. 電 信室設獨立電表或電力分表一只,以市內業務經營者名義申 辦者,由市內業務經營者支付電費,否則由客戶支付.
二. 窗 型冷氣得協調由客戶或市內業務經營者裝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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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從哪來? 總功率=實功率+虛功率
總功率(KVA)=V*I [電力公司生產成本]
實功率[KW]=V*I*COS [消費者計算電費標準]
虛功率[KVAR]=V*I*SIN [無效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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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配電盤圖內的配電盤表內所表
示的是什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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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會在建築電力圖中會見到像下列般的圖表,一個表格即代表這棟建築物的其中一個配電箱內的電線,管徑,無熔線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的規格為何 作為工程施作及監工驗收的標準
說明此表格內容如下:
L2A-L10A :此表示本表格的內容代表著L2A至L10A配電箱內的規格都相同使用此表格.
WHM :代表此配電箱的上一個配電箱是WHM此配電箱而來的.
1φ3W 110/220v (60HZ):表示此配電箱的電力規格是單向三線 110V/220V的.
"說明" :此部份內容我們可得知本配電箱共有八個分路,每個分路的使用目的的說明.
"負載容量" :此部份在說明八個分路中每個分路所預定的負載為多少,而此分路又被分配在那一條(A或B)火線上,若是此分 路使用110V則被分配一條(A或B)火線上,若是此分 路使用220V則被分配在那二條(A和B)火線上,其中A火線的負載總和不得與B火線的負載總和相差太多,否則會負載不平衡而常跳電.
"斷路器" :此部份在說明各分路所應選用的"無熔線開關"的規格為何,
P : 此開關的極數.
AF: 此開關的框架容量,表示本開關能承受的電流.
AT: 此開關的額定電流,本開關工作的電流.(通常標示在開關的正面白色數字).
"I.C." :此部份也是應選用的"無熔線開關"的規格.說明了額定啟斷容量是應選用多少KA才合格的.
以上四種選用斷路器的數據在每個斷路器上都會標示在其斷路器上,若是有標示不全者,那此斷路器就不合法規所規定,而不要採用它.
"ELB" :有此英文字的開關,表示此分路應加裝漏電斷路器,其漏電斷路器的規格在本表下方有寫明.
"AMP" :代表本分路的電流為多少.
"線徑" :此部份說明各分路使用了多少電線,其線徑為何,例如:
2.0x 2 :表示本分路使用了2條2.0mm的電線.
2.0x 2, 2.0E :表示本分路使用了3條電線,其中2條是2.0mm的電線,另一條為2.0mm的接地線.
5.5x 2, 2.0E :表示本分路使用了3條電線,其中2條是5.5mm的電線,另一條為2.0mm的接地線.
"管徑" :說明各分路使用的導電線管的內徑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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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圖中配電盤表標示著"SC5KVAR"是什麼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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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在三向四線的配電表中(見表右上角)常會見到有"SC 5KVAR"這個字樣,它表示著需裝設一個電容器來改善功率因數,若不加電容器去改善功率因數而使得功率因數低於百分之八十,台電就要加收電費,而 KVAR是無效功率的計算單位,在此為 購買電容器的規格.
下圖為電容器之實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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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圖中配電盤表標示著"TR-
15KVA"是代表什麼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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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三向四線供電的環境中,經常會有一些電路須以110V來供電,但三向四線並不供給110V的電,於是我們就須加裝一個變壓器讓它能夠將電壓變成為 110V提供給使用者使用.
上表中表示本配電盤是由"TR-15KVA"變壓器來供給110V給各分路的,其中"TR"是變壓器的意思,而"15KVA"是變壓器的規格,它會漆在變 壓器外殼明顯的地方以免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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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平面圖內所代表的意義可參見下表:
| 虛線 |
表示配管位置在地板內. |
| 實線 |
表示配管位置在天花板內. |
| S |
電源開關. |
| S3 |
三路開關,一般設計於樓梯間電燈的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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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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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機專用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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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冰箱專用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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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煙機專用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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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偵測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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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出線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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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講機室內機,按鍵開關,鳥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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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照明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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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燈出線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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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盤L2A,L2A的配電盤表可以查知配電盤內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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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燈出線口(含燈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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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廁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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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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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抽風機出線口,浴室抽風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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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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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箭頭代表此回路接回配電箱L2A的第1號無熔絲開關. 欲知第1號無熔絲開關的規格為何,就要參照L2A的配電盤表去看即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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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加上存水彎的目的是為了利用存水彎內的水來阻擋臭氣和昆蟲進入室內.基本上只要衛生器具有附加上存水彎者就不可以在排水管中重覆加上存水彎,這樣反 而會不利於排水順暢.
例如:馬桶,洗臉盆.就不必加設存水彎.而廚房水槽或浴室排水或浴缸排水都必須加設存水彎在排水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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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排水管轉彎的接頭應選用二個45度角來取代一個90度的L型彎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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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90度彎頭的彎曲角度太彎,不利於排水通順,所以必須用二個45度角L型彎頭來取代一個90度的L型彎頭,而90度的L型彎頭只能在作通氣管時使用 它.
下面表格乃是各種接頭的圖片及用途分類.
下圖則表示一間浴室的配管圖,使用的45度角L型彎頭及45度角Y型接頭,來作配管.另外通氣管則用90度的L型彎頭及T型接頭來配管,此圖只作表示水管 接頭的使用位置表示,其它管徑,比例,洩水坡度等均不考慮.
| 適合排水管使用 |
不適合排水管使用,作通氣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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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度L型接頭 |
90度L型接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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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度Y型接頭 |
T型接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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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水T型接頭(盡量選用45度Y型接 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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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管線中使用
"耐熱電線"或"耐燃電線"二者之間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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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消防工程中一般電線的使用上己經愈來愈少,取而代之的是"耐熱電線"及"耐燃電線"這二者,這二項新建材是日後工地監工者必須注意的監工重點,其與 一般電線的比較如下表:
| 品名 |
耐溫 |
線徑 |
牌價(太平洋) |
| 一般電線 |
60度C,70度C,90度C,105度C |
2.0mm |
630元 |
| 耐熱電線 |
380度C |
2.0mm |
1461元 |
| 耐熱電線 |
840度C |
2.0mm |
4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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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防局對於"耐燃保護"及"耐熱
保護"之查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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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防局的查驗標準如下表:
| 保護種類 |
保護範圍 |
查驗標準 |
| 耐燃保護 |
電源配線及警報幹管(不含樓板水平感知配管) |
EMT管內
穿耐燃電線 |
| 耐熱保護 |
操作迴路及
標示迴路 |
PVC塑膠
管內穿耐熱電線 |
對上表若有疑問,可以查看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其中第195條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依左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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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T為 Electrical Metallic Tubing的英文簡寫,所以EMT就是配電專用的金屬管,其優點為:
1. 使用EMT管可以有更高的強度來保護電線不受損害.
2. 使用EMT管可以提供更好的電磁波屏障來防止線路中的資訊受到電磁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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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向330v的用電是用在商業及工業用途上,地下室也會使用,那是給一些大型冷氣或用電量大電動機(例如:電梯,消防泵,抽水泵等.)所使用的,而室 內一般插座及電燈還是使用110V/220V的用電,所以須要一個變壓器將330V轉換為110V/220V的電來供給一般日常生活使用,設計上會掛在室 外或陽台比較不影響室內或屋外美觀的地方.
但是全棟都裝變壓器就不常見了,因為住宅並不須要使用三 向330v的電壓,經驗上倒是工業住宅會有如此的設計,要小心一下.
至於變壓器的安全性,只要是正確安裝及放在屋外或陽台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詳細說明請參見電力圖中配電盤表標示著"TR- 15KVA"是代表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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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示是一張給水平面圖中地下室的一部份,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份,在此先說明此部份,圖面上方的1吋半的進水管它是由 自來水水表而來,分為二管,一管為1吋半管將水注入自來水蓄水池,另一管四分之三吋為則供應消防泵及泡沬泵的水源,為防止此管供應非食用水的管路回流而造成自來水蓄水池污染,則裝上 CV(逆止閥)來防水水逆流.
自來水蓄水池內設有二台10HP的沉水式揚水泵,來將水抽上頂樓的水塔.其圖中抽水泵與逆止閥之間是防震軟管, 用來防止泵震動令水管受損,而逆止閥是 防止水管的水逆流回水塔.另外有二個水錘吸收器是 為了防止因抽水機的啟動及停止而造成水管內水壓異常使 得水管受損,不可省略.
而自來蓄水池也供應消防水池用 水,但因消防水池位於筏基 坑內,高度比蓄水池低,採跌水式供水,所以水無逆流的可能,不必設逆止閥.
自來蓄水池應設置滿溢水管, 其滿溢水管應設防蟲網,以防 昆蟲進入污染水源,這可是自來水公司人員在送水前檢查的項目之一,不可不慎.
給水平面圖內所代表的意義可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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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鋼筋混凝土造的建築物在結構設計完成後會有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梁配筋圖,版、牆、樓梯配筋圖,其中閱讀方法為先在結構平面圖找到你想知道配筋的結構部位,再依其部位的編號去找各配筋圖有關此編號的配筋樣式.下列介紹柱配筋圖的閱讀方法:
上圖是結構技師所繪製的柱配筋圖中,柱的表示法.由上圖可知是此柱的下列數據:
| 編號 |
C17 |
| 柱尺寸 |
50公分乘以75公分. |
| 所在樓層位置 |
7樓和8樓 |
| 主筋(黑色圓形) |
14枝8分鋼筋 |
| 箍筋(藍色線)及繫筋(紅色線) |
在柱的T/J/B部位,當每間隔10公分一根4分鋼筋 |
| 在柱的MIDDLE部位,當每間隔15公分一根4分鋼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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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下圖可以得知柱的T/J/B部位及MIDDLE部位相加總為柱的總長.
| 簡稱 |
原字 |
長度計算 |
| T |
TOP |
以下三者取大值為T, B的長度:
- 45公分.
- 淨樓高的六分之一.
- 柱尺寸最大寬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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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BOTTOM |
| J |
JOINT(梁柱接頭) |
樑的高度. |
| MIDDLE |
MIDDLE |
柱高減去T,B,J部份後所剩下的範圍. |
一般以樑柱接頭的箍筋施工最困難,也是常被有意無意忘記施作的部份,但它對於結構是否耐震又十分重要,所以它是必須施作,若現場施工發現有困難應報告建築師會同結構技師共謀補強解決之道,萬不可輕忽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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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鋼筋混凝土造的建築物在結構設計完成後會有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梁配筋圖,版、牆、樓梯配筋圖,其中閱讀方法為先在結構平面圖找到你想知道配筋的結構部位,再依其部位的編號去找各配筋圖有關此編號的配筋樣式.下列介紹樑配筋圖的閱讀方法:
上圖是結構技師所繪製的樑配筋圖中,樑的表示法.由上圖可知是此樑的下列數據:
| 上圖所標示的字串 |
解釋 |
| 4B17 |
表示此樑位於4樓的編號B17樑. |
| (40X70) |
表示此樑尺寸是樑寬40公分,樑高70公分. |
| 6-#6 |
表示此樑的主筋數量及規格,使用了6支六分的鋼筋. |
| #3@20 |
表示此樑這個範圍的樑箍筋為每20公分一個三分的箍筋. |
由上表數據我們可以得知此樑的主筋配筋情形,為讓大家更容易了解,再試繪出下列樑剖面圖來說明上圖:
相較於柱來說樑的配筋不論是施工或是圖說的閱讀都較為容易,唯一麻煩的是因樑的數量很多,在監工時又需與結構平面圖對照著看,所以監工時比較費時,發生錯誤的機會也比柱配筋來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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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規: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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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規:北府工建字第0910742415號函(民國 92 年 元 月 6 日公發布)
| 構造類別 |
單位 |
單
價(元) |
| 加強磚造及輕型鋼架構造 |
平方公尺 |
5,400 |
|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總樓層一至五層建築物 |
平方公尺 |
6,200 |
|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總樓層六至八層建築物 |
平方公尺 |
8,100 |
|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總樓層九至十二層建築物 |
平方公尺 |
9,300 |
|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總樓層十三層以上建築物 |
平方公尺 |
11,000 |
|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
平方公尺 |
11,600 |
| 鋼骨構造 |
平方公尺 |
14,200 |
| 總樓地板面積含騎樓、陽台、花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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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方公尺= |
0.3025坪 |
| 1坪= |
3.3058平方公尺 |
| 1坪= |
35.5 平方英呎 |
| 1公頃= |
10000平方公尺 = 3025坪 =1.03102甲 |
| 1甲= |
10分 = 2934坪 = 0.96992公頃 |
| 1平方公里= |
100公頃 |
| 1英畝(acre)= |
43559.64平方英呎 = 1224.17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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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規:臺 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 發布)
第1條 為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重建、補強或防蝕之容積獎勵及補助事宜
,以維護建築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
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其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應經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認可;其認可及鑑定實施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3條 專業鑑定機構經實施鑑定,其結果認定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
應將鑑定報告於完成後十日內函報本府備查;違反者,本府得廢止其認可。
第4 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得向本府
申請重建其容積獎勵及補強、防蝕或拆除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 容積獎勵:原規定容積率 (地下層不計) 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 補助:依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府工建字第一一一八四六號函及
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北府工建字第○九二○五九○六三○號函
(台北縣政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辦理。
三 本自治條例實施起一年內請領建造執照,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二年內請領建造執照者,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三年內請領建造執照者,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本自治條例得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配合辦理。
第5 條 依前條申請拆除重建者,其原總樓地板面積得以當時之法令檢討,新增容積部分應依申請時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三款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定之。
第6條 依第四條規定為申請者,其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建物登記謄本。
三 鑑定報告。
四 補強或防蝕計畫書。
五 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鑑定報告,應載明建築物之氯離子含量及處理建議。
第7條 本府受理前條之申請,除有應行補正者外,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
第8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完成補強、防蝕或拆除工程後,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時,
應檢具拆除執照、完工照片等證明文件。
鑑定須拆除重建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先行核發百分之二十之補助款。
第9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由本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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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使用執照是指建築工程完工後,由建築主管機關發給房屋可使用之執照,房屋才可以申請接水、接電。 |
| 2. |
如果使用執照不慎遺失,請準備由工務局施工管理課提供之申請書、切結書、產權證明、門牌整編證明及登報遺失作廢之全版附日期報紙乙份,直接向縣府申請補發。 |
| 台北縣縣政府承辦單位:工務局施工管理課29603456轉5708~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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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點: |
城鄉局城鄉開發課閱覽室。 |
| 工本費: |
查閱後如需都市計畫圖,每張酌收影印工本費十元。 |
| 開放時間: |
每週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四十分至四時卅分
(每月一日下午暫停閱圖影印服務(遇假日順延))。 |
台北縣縣政府承辦單位: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城鄉開發課 電 話:29603456轉7022-7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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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規:臺北縣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發布)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北縣政府函八九北府工施字第二四八五○一號 發布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竣工查驗之相關事項辦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共設施之查驗項目:
(一) 基地周邊之道路應修復完成。
(二) 基地周邊之溝渠(公共排水溝)應修復完成。
(三) 基地周邊路燈應修復完成。
(四) 基地周邊之都市計畫樁或公共建築物修復完成。
(五)基地周邊行道樹應補植。
三、建築物四周環境之查驗項目:
(一) 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
(二) 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三)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
四、建築物位置、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之查驗項目:
(一)建築物位置:應與核准圖相符(依建築線查驗)。
(二)主要構造:抽驗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應按圖施工
(隱蔽部份不列入抽驗項目)。
(三)室內隔間:應按圖隔間完成。
(四)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應檢附消防單位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依核准圖安裝完成。
3、污水排放及專用下水道設備應檢附環保單位核准文件。
4、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5、防空避難設備: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依核准圖設置完成。
6、停車空間:
(1) 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舖設瀝青混凝土、
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及車位應畫線標明。
(2)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 機械停車設備應按裝完成,並檢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表。
(五)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框應按裝完成。
2、外牆不得違規開窗或木板封閉。
3、騎樓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4、天井、露臺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六)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按裝完成。
五、建築工程完竣後,本府工務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 完竣。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延展為二十日。
依前項規定查驗時,應依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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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才」這個面積單位,以建築這個範圍來說的話,應以計算玻璃面積最為常用,其他領域就不得而知了.
| 1 才 = |
0.0918平方公尺 |
| 1 才 = |
30.3公分乘以30.3公分 |
| 1 才 = |
1台尺乘以1台尺 |
| 1 才 = |
30.3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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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
但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由以上可知「加強磚造」的房屋結構形式,雖然與「鋼筋混凝土造」結構都使用鋼筋混凝土的樑柱,但是「加強磚造」的磚造牆仍負擔了一部份的垂直載重,也就是 說磚也是結構的一部份不可以打除的.
而「鋼筋混凝土造」是利用鋼筋混凝土樑柱組成的結構,其中的磚牆是不承受垂直載重的,也就是說磚不是結構的一部份是可以打除的.
若要分辨你買的房子是「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只要看建築執照內記載的是那一種就可以得知了.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130 條 建築物之地下構造與周圍地層所接觸之地下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
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
第 130- 1 條 基地地層有改良之必要者,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為對原地層進行補強或改善,改良後之基礎設計,應依本規則有
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
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第 130- 2 條 施作地層改良時,不得對鄰近構造物或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應採行
適當之保護措施。
臨時性之地層改良施工,不得影響原有構造物之長期使用功能。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31 條 以磚造、石造、混凝土造之建築物,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簷高
不得超過七公尺。以鋼筋混凝土樑柱及樓版加強之磚造建築物,其簷高得提高至十公尺。
但簷高不得超過三層之高度。
第 131- 1 條 凡載重之牆壁及承受橫力之剪力牆與帷幕牆,均應符合承重牆之規定。
第 132 條 凡承受自身重量及自身地震力之分間牆,均應符合非承重牆之規定。
第 六 節 加強磚造
第 165 條
加強磚造之磚牆,係指磚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梁或基腳。左右均有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與牆均固連成一體之牆壁。各層並須上下貫通一致,
不得參差。
加強磚造之磚牆。其加強梁與加強柱。應在牆壁砌造完全之後。再行澆置
混凝土,使加強樑及柱能與磚牆連成一體。
第 167 條
加強磚造牆壁之最小厚度 (公分) 。應依左列規定:
| 房屋層數 |
第三層 |
第二層 |
第一層 |
| 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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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 二層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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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二十三 |
| 三層樓房 |
二十三 |
二十三 |
三十五 |
第 170 條
加強磚造之基腳,應依牆腳承載之重量及由於橫力所加之載重,依牆基腳設計之。
加強柱間均須用鋼筋混凝土基腳連成一體成倒T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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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
第 1-1 條 為建築物之供電需要,建築師應在建築設計時,洽當地電業單位,決定需留設之配電場所及通道。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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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用地上建造類似住宅的工業廠房來出售給一般大眾居住者為工業住宅,其因外觀裝飾的美輪美奐上所以以外觀上很難區別.
工業住宅的區別方式:
1. 價格異常便宜.
2. 樑下淨高超過三公尺.
3. 每戶陽台或室外都掛著變壓器.
4. 都市計劃內須申請分區證明是否為"工業區",若都市計劃以外須查看地籍謄本上是否為"丁種建地".
5. 調閱都市計劃圖. (參見:如何調閱都市計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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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3件式浴廁(3-piece bathroom)"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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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件"(piece)是指浴廁內會有水流出來的衛浴器具.
所以"3件式浴廁(3-piece
bathroom)"一般就是指浴廁內有沖水馬桶,洗臉台,淋浴間.
而"4件式浴廁(4-piece
bathroom)"就是指浴廁內有沖水馬桶,洗臉台,浴缸加蓮蓬頭.
另外"5件式浴廁(5-piece bathroom)"就比較少見,一般是建築商的噱頭,計算方法就依上列方法去計算了.
"2件式浴廁(2-piece
bathroom)"又稱為半套浴廁一般就是指浴廁內只有沖水馬桶及洗臉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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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鋼筋規格表(含鋼筋直徑,鋼筋斷面積,鋼筋單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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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鋼筋規格表
| 編 號 |
稱 呼 |
直 徑 mm |
斷 面積 (cm2) |
鋼 筋單位重 kg/m |
鋼 筋單位重許可差 |
| #3 |
D10 |
9.53 |
0.7133 |
10.07 |
±7% |
| #4 |
D13 |
12.7 |
1.267 |
0.994 |
±7% |
| #5 |
D16 |
15.9 |
1.986 |
1.56 |
±5% |
| #6 |
D19 |
19.1 |
2.865 |
2.25 |
±5% |
| #7 |
D22 |
22.2 |
3.871 |
3.04 |
±5% |
| #8 |
D25 |
25.4 |
5.067 |
3.98 |
±5% |
| #9 |
D29 |
28.7 |
6.469 |
5.08 |
±4% |
| #10 |
D32 |
32.2 |
8.143 |
6.39 |
±4% |
| #11 |
D36 |
35.8 |
10.07 |
7.9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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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建蔽率』?請參見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
第 1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左: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 (以下簡稱基地) 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
•○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
○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四、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
劃中心線以內之
水平投影面積。
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何謂『容積率』?請參見建築技術規則第161條:
第
161 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係指基地內建築物總地板面樓與基地面積之比。
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第 162 條 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
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
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
層陽臺面積未超
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每層
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
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
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
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
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
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
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
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
機電設備
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
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區域供電轉換需要,依電業單位需要之面積提供
做為變電設備使用之空間,經檢具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者,
得
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四、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建設電信網路之需要,依電信事業需要之面積提
供做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檢具經中
央電信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文件者,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停車空間包括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面積;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機、
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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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住宅中央集塵系統』是指住宅內的吸塵器,不同一般電器行我們所買的吸塵器是它是一台吸塵主機而將管子預先埋藏在牆壁之中.
而管子可通達住宅各層樓(透天屋)或各房間(公寓),在管子出口處預留活門一個,使用時只須帶著吸塵機所附送的專用軟管,將軟管插入預留活門中就可以啟動
吸塵主機而開始吸塵的工作了.
優點:
1. 不必攜帶笨重的吸塵器滿屋子跑,只需帶著軟管走到那塈l到那.
2. 跟吸塵機巨大惱人的噪音說再見,因為吸塵主機可放在車庫或陽台,使噪音可以隔離在居住空間之外.
3. 吸塵主機體積小,掛在壁上即可,不佔空間.
缺點:
1. 吸塵管路必須在房屋建造時埋入,並將活門配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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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1.2 點
連接於一樓主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 陽臺 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
第 11.3 點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但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
第 11.4 點
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登記時應以共用部分為之。
前項以共用部分登記之項目如下:
(一)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廳、通道、昇降機間等。
(二)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三)法定防空避難室。
(四)法定停車空間。
(五)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
(六)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
(七)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用部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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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語讀法 |
日文 |
英文 |
解釋 |
應用造句 |
| 拉嗎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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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拌混凝土 |
樓下幫浦車的,你 再加水給
我試試看! |
| 叩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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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傾斜坡度 |
屋頂打混凝土時, 要抓好. |
| 嘻沙西 |
 |
- |
雨庇 |
每個窗戶上要加做 . |
| 歐多利吧 |
 |
- |
樓梯平台 |
這一層的樓梯有 ,放樣時
要注意. |
| 哈利 |
 |
- |
樑 |
這一支 有60公
分,不要弄錯了. |
| 卡沙 |
 |
- |
帽狀裝飾物 |
每根圍牆的柱上要加 . |
| 雷魯 |
 |
rail |
鋼軌樁 |
挖地下室前先打 . |
| 阿恩卡 |
 |
anchor |
鋼筋錨定長度 |
柱鋼筋的 要確時做
好. |
| 布羅庫 |
 |
block |
墊鋼筋的小石塊;
有時泛指水泥製品的製造商. |
鋼筋工程發包含不含 的費用. |
| 外部 |
- |
- |
放樣工人 |
打電話叫『外部』明天早上來放樣. |
| 出盹 |
- |
- |
做突出物 |
這個窗台要『出盹』,不要忘記了. |
| 速拉不 |
 |
slab |
混凝土建築構造 |
這個牆是 的,不是
磚牆. |
| 夏吧 |
 |
shovel |
鏟土車 |
明天叫一 把砂子移台
到室內去. |
| 摩令估 |
 |
- |
鑽掘樁 |
這個地下室的擋土牆用 做的. |
| 麥機沙 |
 |
mixer |
攪 拌機(場拌混凝土機) |
以前混凝土都是用 在工地現
場拌合的. |
| 空不雷沙 |
 |
compressor |
空 氣壓縮機 |
現在有很多工具都是用 來作為
動力的. |
| 不雷卡 |
 |
breaker |
無 熔絲斷路器 |
停電了!快去查看是不是 跳開了. |
| 巴達 |
 |
bat |
模板支撐木棍 |
這堶n多放一隻 來分隔開
來. |
| 斯天雷斯 |
 |
stainless |
不袗 |
熱水管要用 的. |
| 西阿給 |
 |
- |
水泥粉光
(日文原意:完成前的工程.) |
客戶要求這面磚牆要 之後不必
油漆. |
| 巴魯 |
 |
bar |
拔釘器 |
去借一隻 來拔釘
子. |
| 厚速 |
 |
hose |
塑膠水管 |
砌磚施工前必須要用 接水,來將磚塊淋溼. |
| 速底 |
- |
- |
讓工人能放樣的一層薄混凝土層 |
地下室開挖完要先打一層『速底』,讓放樣工人放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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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電電壓 |
( )向( )線
( )V |
| 2.一般插座 |
客廳( )組,
餐廳( )組, 主臥室( )組,
一般臥室( )組, 起居室( )組, 浴廁( )組,
儲藏室( )組, 車庫( )組,
陽台露台( )組, 工作陽台( )組. |
| 3. 廚房專用插座迴路 |
排油煙機(
)台, 冰箱( )台, 洗碗機( )台,
烘碗機( )台, 烤箱( )台, 微波爐( )台,
電鍋( )台, 鐵胃( )台,
檯面廚房專插( ), 逆滲透(
)台. |
| 4. 浴室設備 |
主
臥室浴室: 頂燈( ), 面盆壁燈( ), 抽風( ), 閱讀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暖風( ), 馬桶插座( ),
按摩浴缸( ), SPA ( ).
臥室浴室: 頂燈( ),
面盆壁燈( ), 抽風( ), 閱讀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暖風( ), 馬桶插座( ), 按摩浴缸( ), SPA
( ).
公共區浴室: 頂燈( ),
面盆壁燈( ), 抽風( ), 閱讀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保溫燈( ), 抽風+暖風( ), 馬桶插座( ), 按摩浴缸( ), SPA
( ). |
| 5. 臥室大容量專用迴路 |
設置( ),
不設置(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書房( ). |
| 6. 車庫充電專插 |
設置( ),
不設置( ). |
| 7. 車庫進出自動感應照明 |
設置( ),
不設置( ). |
| 8. 空間對側管路 |
設置( ),
不設置( ).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
| 9. 室外保全投射照明 |
設置( ),
不設置( ).
人工集中控制於:___________________.
觸發啟動: 個別( ),
全體( ). |
| 10.緊急電源 |
設置( ),
不設置( ).
發電機( ), UPS ( ).
設置範圍: 冰箱插座( ),
主臥室插座( ),
客廳電視插座( ), 主臥室照明(
), 客廳照明( ), 車庫門( ), 其它:________________.
|
| 11.電信插座設備 |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廁所( ),
車庫( ) |
| 12.資訊插座設備 |
設置( ),
不設置( ).
配管( ), 配管線( ).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廁所( )
|
| 13.電視插座 |
配管( ),
配管線( ).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廁所( ), 車庫( ) |
| 14.對講機 |
設置( ),
不設置( ).
一般型( ), 電視型( ).
室內機位置: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樓層梯間( ).
|
| 15.防盜保全設備 |
設置( ),
不設置( ).
大門: 密碼鎖(
), 刷卡機( ), 指紋辨識( ).
磁簧開關:
前後門( ), 樓層( ),
外窗( ), 樓層( ).
緊急壓扣開關: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瓦斯偵側器: 設置(
),
不設置( ).
火災警報: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
| 16.逃生避難空間 |
設置( ),
不設置( ).
緊急押扣( ), UPS電源( ),
獨立通抽風( ), 管線電話( ). |
| 17.閉路電視監視 |
設置( ),
不設置( ).
啟動方式:
平時啟動( ), 觸發啟動( ).
監看方式:
獨立監視器( ), 併入CATV( ).
監視區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8.自來水進水過濾 (Y型過濾器) |
設置( ),
不設置( ). |
| 19.供水加壓泵浦 |
設置( ),
不設置( ).
設置樓層( ),
供水範圍( ).
|
| 20.車庫洗車龍頭 |
設置( ),
不設置( ). |
| 21.陽台龍頭 |
設置( ),
不設置( ).
前陽台( )個,
後陽台( )個.
|
| 22.熱水系統 |
電能( ),
液化瓦斯( ), 天然瓦斯( ).
壁掛型( ), 供水樓層:
_______________, 設置於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鍋爐型( ), 供水樓層: _______________,
設置於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3.除濕機排水 |
設置( ),
不設置( ).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各層走道.
|
| 24.陽(露)台壁排水(地坪排水已設) |
設置( ),
不設置( ). |
| 25.中央集塵 |
設置( ),
不設置( ).
室外機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6.地板暖房 |
設置( ),
不設置( ).
主機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7.空調 |
窗型冷氣( ),
分離式冷氣( ), 多機分離式冷氣( ),
氣冷冰水式( ).
分離式室外機(主機): 前陽台( ), 後陽台( ).
室內機冷氣位置: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窗型冷氣: 客廳( ), 主臥室( ),
一般臥室( ), 餐廳( ), 廚房( ),
屋突層( ). |
| 28.廚房換氣 |
設置( ),
不設置( ). |
| |
|
水電設計需求:
1. 請提供傢俱配置圖.
2. 請提供結構平面圖.
3. 請提供天花板平面圖及天花板型式.
4. 請提供請照建築平面圖.
5. 請提供二次施工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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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cal/hr |
BTU/hr |
噸 |
建議適用坪數一般/頂樓 |
| 1600 |
6400 |
0.8 |
3坪/2坪 |
| 1800 |
7200 |
0.9 |
4坪/3坪 |
| 2000 |
8000 |
1.0 |
5坪/4坪 |
| 2500 |
10000 |
1.3 |
6坪/5坪 |
| 3150 |
12600 |
1.7 |
7坪/6坪 |
| 3550 |
14200 |
2.0 |
8坪/7坪 |
| 4000 |
16000 |
2.2 |
9坪/8坪 |
| 4500 |
18000 |
2.5 |
10坪/9坪 |
| 5000 |
20000 |
2.8 |
111坪/10坪 |
| 5600 |
22400 |
3.0 |
12坪/11坪 |
| 6300 |
25200 |
3.2 |
13坪/12坪 |
| 7100 |
28400 |
3.5 |
14坪/13坪 |
BTU = 4 x Kcal/hr
1 噸 = 8000 BTU/hr
EER是Energy Efficiency
Ratio之代號,其意思是能源效率比,也就是將冷氣機之冷氣能力(Kcal/H)除以消耗電力(W)所得到之值(Kcal/HW),簡單的說就是每瓦特
用電量所能產生之冷氣能力值。 愈高,表示該台冷氣機之冷氣效率愈好,如果以二台冷氣能力相同之冷氣機來比較,EER值較高的就表示較省電。
BTU:英制熱量單位,1BTU等於使一磅(Lb)的水升高華氏1度所需要的熱量。
Kcal(千卡):公制熱量單位,1Kcal等於使1公斤的水升高攝氏1度所需要的熱量。
冷凍工程上冷凍容量(能力)的標準單位-冷凍噸,簡稱為噸(RT),此為熱容量單位,非重量單位。分為英制單位與公制單位,1公制冷凍噸=1.1英制冷凍
噸,一般國際上,以英制冷凍噸為基準,通稱為「標準冷凍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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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規定資格者,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 在政府機關、公 (軍)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構) 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
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
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評定程序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不合規定,應一次通知補正外,應即會同中央勞工主管關進行評定。
二、經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不合格或依法不得發給執業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
駁回其申請。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評定合格,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參加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營造業工地主任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
發技術士證者。
二、本法施行前領得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辦理之職業法規講習四十小時以上,領有結訓證明者。
前項第二款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及時數計算規定如下:
一、課程時數:
(一) 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 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 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 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二、時數計算:
(一)
參加同一回訓機關單一課程之時數逾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
參加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單一講題逾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多場累計不得逾八小時。
(三)
參加大專校院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以四小時計算。但單一課程逾四學分者,以四學分
計。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 (以下簡稱回訓機關) 辦理。
回訓機關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一個月,公告周知。
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
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者,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第 6 條
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檢具
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前項回訓證明,應包含下列課程及時數:
一、營建管理法令:四小時。
二、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或施工管理課程:八小時。
三、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四小時。
第一項回訓證明總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同一回訓機關單一課程之時數逾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參加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單一講題逾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多場累計不得逾
八小時。
三、參加大專校院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以四小時計算。但單一課程逾四學分者,以
四學分計。
第 7 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參加由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回訓機關辦理營建管理法令、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講習十
二小時以上,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
第 8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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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配電場所之設置
第四十二條 新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俾裝設供電設備,如未設置,本公司得拒絕供電。
一、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之地區有下列情形者:
(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新增設高、低壓用戶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者。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地區有下列情形者:
(一)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一般工業區內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500瓩以下,用戶要求採低壓供電者。
(四)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者。
前項所稱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及層數等,均以同一建造執照內之記載為準。
第四十三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樓。
配電場所設置面積如下:
第四十四條建築物於建築設計時,建築師或用戶應與本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洽妥應留設之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建築主管機關審查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
建築物於興建前,應出具承諾書乙份,並檢附建造執照正本(核對後送還)及影本乙份,
連同設計圖面(建築平面圖四份、地籍配置圖乙份、配電場所剖面圖乙份、配電場所上層
結構圖乙份)送當地區營業處辦理有關手續。
經建築主管機關審定之配電場所之變更或既設建築物配電場所之設置,應洽本公司並經建築主管機關之同意。
第四十五條配電場所如僅供原供電範圍及高壓電源之進出者,不予補償。
惟同時利用或計畫將來利用該配電場所供應原供電範圍外之低壓用戶時,本公司應予補償,補償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六條配電場所之建築結構(如隔間、防火門等)、通風窗(或管道)、防水措施、照明設備之暗管、接地設施及預埋管路等,用戶應依「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
範」辦理。
第四十七條配電場所應儘量避免遷移。如確有遷移必要,申請人應另行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供移置供電設備,並負擔變更設置費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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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民國93年元月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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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定之。
第 二 條配電場所係指為建築物基於用電需要而設置者,與用戶因高壓供電或其他原因而自備之受電場所無關。
第 三 條 凡新增設用戶須留設配電場所,其面積及審查等有關手續,依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凡配電場所之設置條件、設計及施工等均按本規範辦理。
第 五 條 配電場所應做下列規範,於建築物興建時由用戶一併施工。
一、屋外配電場所:
(一)配電場所應依建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放樣,並予釘樁定界。
(二)配電場所基地及通道範圍內應予夯實整平,配電場所基地之GL標高,除依建築法規辦理外,應以已完成計劃道路之高度(即水溝頂高)為準,為無計劃道路,則以現有道路中心高度為準。
(三)配電場所之管路應依本公司指定之位置、深度、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CNS之ES-1級塑膠礦管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溝壁外0.1公尺)。(參照附圖1)
二、屋內配電場所:
(一)隔間:
1.配電場所之面積應為淨尺寸,其隔間應以雙磚(1B)疊砌,如以鋼筋混凝土隔間,其厚度不得小於12公分。分隔牆應無空隙,無害於防火、防音之構造 (惟不得與水槽或衛浴設備共用一道牆),並應密接於上下樓地板,牆壁應以水泥砂漿粉飾。
配電場所內不得有用戶自備管線穿過。
3.配電場所之地板應予抹平並以適當斜度(以1/50∼1/100之斜度)傾向門口或集水孔,惟不得低於同層之地板,門口應設十公分以上高度之PC門檻。
(二)消防設施:
1.依最新公布之消防法令規定辦理,並應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併於主建築物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2.防火門:
(1)防火門應依審定之設計圖所標明之位置裝設。
(2)防火門之淨高不得低於二公尺,門上應裝置鎖扣門之設計應於外面上鎖時,裡面仍可開啟。
(3)防火門之寬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 配電場面積項目 |
未滿20平方公尺 |
2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平方公尺 |
100平方公尺以上 |
| 防火門寬度(公尺) |
1.2 |
1.8 |
1.8 |
| 數量(處) |
1 |
1 |
(其中一處寬度得為0.9公尺) |
(4)防火門之裝置參照附圖2-1∼2-4。
(三)通風設施:
1.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
2.配電場所之通風窗應按下表辦理:
| 配電場所面積 |
未滿40平方公尺 |
4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0平方公尺 |
80平方公尺以上 |
| 通風窗數(65公分╳65公分) |
二 |
四 |
六 |
3.通風窗或管道應依建築設計圖標示之位置裝設,上百葉窗應距樓板20公分緊靠樓板,下百葉窗應離地板20公分,裝置方式參照附圖3。
4.
通風管道出口之樓層若為公共設施外之用途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獨立之機械通風設備,並將排風管道由配電場所引出室外適當高度處裝置通風窗。
(四)照明設施及通風電扇之暗管:
1.
配電場所內應於防火門旁之牆面距地面1.8公尺處埋設低壓開關箱出線盒。上百葉窗下方20公分處及下百葉窗旁20公分處應埋設通風電扇出線盒各乙組。
2.
配電場所內應設置適當之燈具出線盒,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設置一處,每增加20平方公尺,應增加一處。
3.
操作燈具之手捺開關出線盒應設置於距防火門1公尺之範圍內,其高度應距地面1.2公尺;手捺開關旁應設置插座出線盒乙組。
4.
靠近變壓器低壓電源例之牆面距地面20公分處(由本公司圖審時指定位置),埋設電源引接出線盒乙組。
5.
配電場所內低壓開關箱、手捺開關、插座、燈具、通風電扇、電源引接等出線盒間,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埋設暗管。配電場所照明設備及通風電扇等之暗管裝
置參照附圖4。
(五)預埋管路:
1.
配電場所之預埋管應依本公司指定之位置、深度、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CNS之ES-1級塑膠管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
溝壁外0.1公尺)(參照附圖5)
2.
接戶管應配合屋內線圖審之管徑、管數及位置預埋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溝壁外0.1公尺)
3.預埋管兩端應加密封防水,屋內側應有喇叭口與牆面齊。
4.新增設用戶設置配電場所預埋管數,請按下列原則辦理:
(1)面積在20平方公尺(含)以下之配電場所,預埋六吋管六管。
(2)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之配電場所,預埋六吋管八管。
(3)如規劃裝設特殊開關等設備而須另增加預埋管數者,應於審查圖面時另案註明並協調用戶增設之。
(4)若有五吋低壓管須自配電場所引出,請以6"x5"塑膠異徑管接(材料編號:H40560060050)連接預埋管引出。
(六)管道間及配管:
配電場所位於無地下室之一樓或面臨道路之地下一樓者免設管道間,否則應於電源線路所經過之各樓分設管道間,俾供電纜之引接及裝置,管道間之裝置參照附圖6-
1∼6-5。
(七)專用通道: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室時,該地下室若為公共場所外之用途時,宜設置專用通道,俾利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八)防火措施: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室時,該地下室應設適當之防水設施。
(九)接地設施:每一配電場所應裝設接地兩處,於灌注底層地板前施工埋設,其裝置參照附圖7。
第六 條配電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電場所以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空地為原則,設置於地面一樓或空地有困難者,得設置於其他樓層,16樓以上之建築物宜分設於地面
及適當之中間樓層。
二、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空地時,應屬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範圍之法定空地內。
三、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二樓以上時,應有載重量達1.5公噸之吊運設備可供運送設備至設置之樓層。(吊運設備係指電梯或室內伸出屋外之鋼樑
及電動滑車裝置等永久性吊裝設備)。
四、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樓層時,不得設置於最底層(地下一、二樓除外),設置於地下二樓以下(含地下二樓)時,應有車道或自備緊急電源之昇
降設備通達。
五、各配電場所應有管道通達地下一樓面臨道路之配電場所或管道間。
六、配電場所應有出入不受限制之通道。
七、配電場所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及停車場。
八、配電場所應有良好之通風、防火、防水設施。
第七條配電場所應保留寬1.2公尺以上,且有適當強度之通道,俾利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第八條屋內配電場所之淨高度須維持2.5公尺以上,惟樑下部份如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其高度得酌予降低。
第九條屋內配電場所之最窄處不得小於3公尺。
第十條配電場所地板之活載重強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 設置面積 |
未滿20平方公尺 |
2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40平方公尺 |
40平方公尺以上 |
| 載重強度(公斤/平方公尺) |
400 |
600 |
900 |
第十一條 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予集中或分散設置;惟採分散設置時,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12平方公尺。
第十二條 下列設備由本公司依照「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本公司設備裝置要點」裝設
一、配電設備基礎。
二、屋外配電場圍籬。(參照附圖8)
三、開關及溫度控制裝置。
四、通風電扇。
五、電源線及燈具。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規範規定未盡事宜,除依其他法令外,得隨時修訂之。
二、本規範公布實施前已設置之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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